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政策标准:
(一)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请必备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优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收入证明、子女在校证明、重大疾证诊断书、正规医疗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组长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群众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潢川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批。3、潢川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后将结果告知村居委会,在保障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四)城乡低保对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潢川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城乡低保对象对潢川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四、举报电话:
社会事业局:13333761129